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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防范“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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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2: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屡见不鲜,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些“被精神病”受害者,人身自由被限制、身体健康被伤害、合法权益被剥夺,当事人遭遇投诉难、出院难、申诉难、索赔难。2013年1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被精神病”案件,让公众看到了司法带来的希望。

  “被精神病”,谁该担责?

  2012年7月20日,正在办公室处理事务的郑州某酒业销售公司董事长吴某,被6名医务人员强行架上救护车带到了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得知消息后,吴某的胞弟与公安民警、律师及媒体虽经反复交涉,但医院仍声称没家属同意,无权“放人”。警方调查得知,是吴某“妻子”谢某给医院打电话称丈夫精神失常,医院应家属要求采取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的。而事实上,吴某与谢某早已离婚,离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

  2012年9月,吴某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精神病防治医院仅凭谢某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将吴某带到医院诊治,严重侵犯了吴某的身体权和自由权。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这个判决极具示范意义。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归责是非常精确的,判决也是非常正确的。”2013年1月17日,专门从事精神卫生法律研究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

  黄雪涛告诉记者,以前同类的案件虽然出现过很多,法院的判决中都没有全部追究医院的责任,大多数案件的判决,95%的责任由送至人去承担,医院只承担5%的责任,而这样的判决和责任划分是不正确的,不利于防范近亲属滥用监护权的发生。

  黄雪涛认为,就此案而言,在法律归责方面,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吴某前妻的动机是否为恶意。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去承担法律判断和医学判断的责任,因为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是监护关系设定时必须配备的环节,精神病院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患者”自主权时,意味着医院在设定监护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法律行为。

  如何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如何确保有病治病,没病不“被精神病”?黄雪涛表示,医院首先应当确定被送至人是否丧失行为能力,是否真的需要被监护。第二,医院在收治前应该对监护人的资格做一些甄别,判断所谓主张监护权的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张监护权的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提供的资料是否基本可信。“如果医院做好严格的审查把关,利益冲突者的恶意企图就不会得逞。”

  黄雪涛同时建议,医疗机构在收治患者时,首先应当询问患者需要通知谁,是否有信任的人;送患者来的人是否信任,是否可以代表患者自己行使知情同意权。如果患者不相信送至人,医院应当联系患者相信的人。“医院应当尊重和保护患者的最大权益。”黄雪涛表示。

  黄雪涛说,退一步讲,即使一个人真的患有精神病,也不必然应当被强制住院。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疾病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

  如何破解司法与医学交叉难题?

  然而,目前存在的一个困境是,精神病院医生同时肩负着医学判断和法律判断的责任。那么,从制度和技术层面而言,如何让“医学的归医学,法律的归法律”?而又如何从立法层面防止将两者混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力图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内的多项法学医学交叉难题。

  黄雪涛认为,精神卫生法中对监护权的设置,并没有排除监护人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而监护人权利过大,可决定“伤害自身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是否住院与出院,患者没有申请复查和医学鉴定的机会。在近亲属滥用监护权,而患者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下,依然会出现“被精神病”现象。

  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细则。黄雪涛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应该注意目前法律中存在的三个“空白点”。一是送至人不是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二是医院在决定剥夺患者的自主权,设置监护关系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审查的环节和机制。三是精神卫生法对于近亲属送至患者的情况中,没有给予患者寻求帮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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