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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社保法酝酿突破"围城" 养老保险有望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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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5: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22日),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是民众关心的重中之重。在经济危机的寒冬中,人们更加期盼社会保险法这部民生法律能够送来暖意。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今年年初,深圳出现了大规模农民工退保现象,农民工纷纷退掉自己的养老保险。有专家分析认为,“转保难”是导致农民工“退保潮”的直接原因,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转移,形成“围城”效应,无法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深圳“退保潮”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于社保基金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归零”,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象。

  全国人达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基金的统筹层次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险立法的“老大难”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有关人士认为,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各省利益相对独立,造成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较大。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为此,二审稿中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但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并未明确,这说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有相当距离。

  全国人达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认为,要改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面临很多困难,实现省级统筹尚有很大困难,实现全国统筹,短时间恐难做到。另外,提升统筹层次后,地区差距问题将会显现,同一统筹区域内,相对贫穷地区的医疗保险费将转而支付给相对富裕地区,同时由于医疗资源不平衡,也会产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平问题。

  失业保险法应增强预防和调控手段

  按照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草案特别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有关专家指出,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一个突出问题是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

  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包括建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稳定就业挂钩机制、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等,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只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

  为此,草案作如下补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

  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许多常委委员说,对这些老百姓的“保命钱”,国家应当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法律委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经修改,草案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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