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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放弃治疗早产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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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6: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1日,45岁的浙江杭州钢铁工人屠才良接到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以其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和以往人们对被判有罪者呈众口唾弃之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这一判决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乃至批评。

  “司法必须人性化,对当事人不应当只有冰冷的法律,更需要有人性的关怀。”苏州大学法学教授胡玉鸿的评论,正是这种批评意见的代表。

  中年得子又丧子

  2006年5月,44岁的屠才良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卫某。婚后,由于屠才良每月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加之结婚买房欠下十多万元债务,两口子日子并不好过。

  次年7月,屠才良得知妻子怀孕了,中年得子的他很是高兴了一会。不过,妻子的身体一直不是太好,这让屠才良很担忧。这一年9月和10月,妻子两次去医院看病,甚至还住了院。

  2007年1月3日,妻子再次住进医院。医生告诉屠才良夫妇,因为卫某是高龄产妇,加之身体不好,怀孕分娩可能危及孕妇生命。两夫妻经过商量,在1月11日请医生剖腹生下孩子,这一时间比预产期3月23日提前了2个多月。

  早产下来的男婴胎龄实际上只有6个月25天,体重不到一公斤。医生告诉屠才良,必须对婴儿及时救治,否则基本上没有存活希望。即便抢救下来,孩子留有后遗症的可能性也有20%。屠才良事后还回忆,医生当时曾表示,救治好婴儿的希望不大。

  于是,屠才良签署了亲属意见,“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此后,屠才良将新生儿从医院抱回家中,交由屠母照顾。次日凌晨5时许,婴儿夭亡。

  知悉有关情况后,当地司法机关认为屠才良犯有遗弃罪,对其行为进行侦查并起诉,并有了本文开始的判决结果。

  屋漏又逢连夜雨

  在一审判决前,屠才良并没有被关进看守所,而是以取保候审形式等待司法判决。一审被判实体刑后,他随即被司法人员带走失去了自由。一旦这个判决生效,他就必须入狱服刑。

  屠才良是国有企业职工。8月14日,在得知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屠所在的杭州某炼钢企业表示,公司已经按有关规定,依法中止了与屠才良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屠才良最终被判有罪,公司则很可能开除屠才良。

  作为孩子的母亲,屠妻卫某对婴儿夭亡也很伤心。她说,“孩子从产房抱走时还是活着的,即使有病,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抢救。”出了这件事后,卫某表示,不可能再和屠才良在一起生活了。

  这么一起丧子之痛,让这位普通工人还要同时面临人生的另外三重危机:入狱、离婚、失业。

  判决遭到普遍批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是遗弃罪的法律依据。

  显然,法院方面认为屠才良放弃对早产儿的治疗,就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构成了遗弃罪。

  屠才良的辩护律师对一审结果表示“完全出乎意料”。随后,屠才良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这起轻刑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截至8月22日晚,著名门户网站新浪网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在总数逾5000票的受调查者中,4449票认为“不能接受法院对屠才良的有罪判决,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这一数字占总投票数的83.36%。

  一位印度尼西亚的网友很同情屠才良,他说:“不是不想治,是治不起啊,一天1000~2000元,10来天就得花掉他一年的工资!”一位北京网友则同情说:“遗弃的背后有父母的辛酸泪,怎么能将责难的矛头单指向父母与家庭呢?”

  武汉大学哲学博士李玉良认为,对遗弃子女的父母处以刑罚合乎逻辑。但在本案中,人们更应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悲剧的再度发生。

  法学博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明认为,单就法院的判决结果而言,并没有不妥之处。但是从判决的社会效果来看,有着严重的人性关怀缺失。(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在被告人主管恶性不是很重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作出实刑判决,只能是加重被告人的贫困。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以便于有效修复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努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司法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何西瑞则认为,屠才良主观恶性较轻,法院应当给他机会纠正错误。有法律专业人士干脆表示,最好的结果是认定屠才良有罪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判处缓刑。

  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表示,司法机关追究此事,本意是好的,旨在告诫为人父母者必须尽扶养之责。但他也不看好本案的判决效果。“按照判决的弦外之音,屠某一家似乎只有倾家荡产去救助尚不可知有无治痊愈可能的婴儿,才算是尽到了父母之责,这显然有些过份。”

  “法律不外乎人情,因此,它要求执法者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之外,还能留下些许的人性光辉。”胡玉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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