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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张小姐被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聘为市场总监,约定月工资7500元。9月下旬,张小姐查出已怀有身孕。年底,公司将张小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仓库保管员,工资降为2000元。就换岗减薪、社保费缴纳等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日前双方仍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据统计,2005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1件,其中涉及女工诉讼的案件约50%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因女工怀孕和女工分娩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为数不少。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又受理了数起此类案件。
病休的依据哪里来?
生完女儿后的沈小姐,身体一直未能彻底恢复,经医生诊疗后分别开具了3份病假单,每份建议病休1个月。但公司却不认可沈小姐寄去的病假单复印件,作出解除与沈小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去年年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海田发展公司(化名)与沈小姐的官司作出了判决,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沈小姐工资及病假工资9944.17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是劳动者病休的依据。劳动者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就应该获得因病休息的权利。当然,员工持有病假单,应该先交给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让单位有的放矢地安排其他员工顶岗。
意外怀孕是“未婚先孕”吗?
仅登记结婚5天的空姐张某,在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体检时,意外发现已妊娠10周。基于飞机乘务员工种的特殊性和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空公司认定她未婚先孕,属违章违纪,随即停止了她的空中飞行,作待岗处理,发放最低工资。随后航空公司又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张某的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和补偿各类经济损失约9.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工资差额和晚退工损失约1.5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被检查出怀孕时,已登记结婚,只不过怀孕在先,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航空公司不能认定她是未婚,毕竟张某持有国家认可的结婚证。
主动提出辞职怎么处理?
在上海某服饰公司工作的胡小姐,为自己怀孕辞职与公司打起了劳动合同官司。就在法院宣判前一刻,双方达成了不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服饰公司支付胡小姐去年1月份工资和补偿1万元的调解协议。
担任公司货品部主管的胡小姐与服饰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5年9月2日。2005年1月10日,胡小姐在检查身体时发现有了身孕。两天后,公司将她调整至其他岗位。1月17日,胡小姐向公司提出于当天辞职,获得公司同意。仅仅过了4天,双方就发生争议,胡小姐认为提出辞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双方协商不成,胡要求法院确认她的离职申请无效,并支付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7.5万余元等。服饰公司则称,胡小姐提出辞职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没有诱导或欺骗过她,胡小姐的岗位已被他人替代,没有空缺岗位,不同意复职。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女职工提出或单位以过失原因解除合同等几种情况除外。胡小姐向公司递交了离职手续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当日就已解除。胡小姐强调辞职是受领导诱骗所致,缺乏相关的证据。最终胡小姐与该服饰公司均作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怀孕期间的待遇应否降低?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员工陈小姐不服从工作调配作出的旷工处理,没有获得法院判决的认可。
2004年4月21日,陈小姐应聘进入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5年4月20日期满,约定陈小姐担任测试员工作,月薪为1500元,2005年2月,月薪调至2000元。
2004年11月,陈小姐有了身孕,遂将怀孕一事告诉了公司领导。2005年4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与陈小姐重新签订合同,把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秘,月薪降至1000元,遭到了陈小姐的拒绝。2005年5月,陈小姐有8天病假、1天事假;6月份有29天病假。期间,公司没有向陈小姐支付该时段工资4064.84元。为此,陈小姐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法院,最终仍旧败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孕产期和哺乳期女工必须懂得学会保护自己,在自己怀孕、生产和哺乳期,如发生企业侵犯自己权利的事情,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寻求劳动部门和法院保护;而企业负责人要知道国家劳动法中有专门针对怀孕、生产和哺乳期的女工的保护条款,对这类员工不能随意辞退或让她们下岗、待岗,不能做出损害她们利益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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