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谐缘

 找回密码
 审核注册
搜索
查看: 1034|回复: 0

换个新药名,价钱翻几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8-10 16: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下月施行,将狠刹这种歪风并给市民用药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一个罗红霉素,品种就达40多种。就连从医几十年的专家也可能看不懂。这种“一药多名”的现象近年来泛滥成灾,给医疗腐败提供了孳生的温床。下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施行,同时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开始治理这一现象。
   
    采访中,我市不少药学专家表示,此次颁布的新《规定》比2000年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更科学、更规范、更准确,特别是在药品名称、活性成分、警示语、不良反应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症状:假新药谋财害命


处方:通用名称须显著标示


据第一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陈一燕介绍,药品名称主要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采用的法定名称,是所有厂家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只能使用的名称,具有通用性。商品名称即商标名,是药厂通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专有药名。目前临床上一个药品通用名称常常有数个甚至数十个商品名称。比如,常用退热药物“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称)就有泰诺、百服宁等多个商品名称。


有专家指出,一些药厂将同一种药换个商品名称,以“新药”的形式大肆宣传,同时价格上涨。不知情的患者就可能重复用药而发生不良反应,甚至药物中毒。


新《规定》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以避免一药多名引起的危害。按要求,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标签中通用名称的横版位置必须在上1/3、竖版位置在右1/3范围内显著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斜体、中空、阴影等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白色。商品名的字体大小由过去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二倍改为不得大于1/2,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称字体的1/4。


症状:糖尿病患者误服含糖药


处方:活性成分标注要全面


陈一燕告诉记者,有位糖尿病患者购买了一种治疗其他疾病的口服液,其说明书上并未标注含有糖类物质,但患者服用时发现有甜味,后来向医生询问,才知该药的辅料用了糖类,不宜于糖尿病患者服用。


目前,部分药品说明书中成分一项标注不完全,不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新《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药品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症状:止咳糖浆当糖吃


处方:警示语应详细加注


陈一燕说,详细标注相关的警示语对提高用药安全性很有好处。以前,曾有患儿家长把止咳糖浆随意放在桌上,喜爱甜食的患儿趁家人不在将其整瓶喝完,结果患儿被紧急送到医院治疗。再比如,服用甲硝唑前后不能饮酒,但一些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就可能会发生药品疗效不好的情况。


新《规定》增加了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的规定。警示语不仅包括对药品安全性的警告,也含有药品禁忌症、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患者在用药前仔细阅读可以有效地提高用药的安全性。


例如药品包装上的警示语:“请放置于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处方药的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的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又如对影响药物疗效的食品、烟、酒的提示,不宜空腹服用的提示,使用过程中需定期查血常规和肝、肾功能的提示,特别是对慎用、忌用、禁忌的提示尤其应引起患者的注意。


症状:是药三分毒


处方:不良反应及时更新


药物的不良反应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有可能出现对人体有害、与使用目的无关的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停药反应、变态反应等。大多数药物使用后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及时就医。


以前对不良反应的要求是“在必要的时候提出修改申请”,而新《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更新不良反应的有关内容,未执行此《规定》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陈一燕也指出,患者用药前认真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有助于避免用药风险,但也不必太过担心。她举了个例子,进口药品的说明书一般比同类国产药品的说明书厚得多,其中不良反应一项往往内容很多,一些患者看完了就不敢服用,“其实,进口药品在列举不良反应时,把发生率非常低的症状也列入了。每个人对药品的反应不同,不必每个不良反应都对号入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审核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林海谐缘论坛 ( 豫ICP备07015145号 ) |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 管理员:linker(QQ:80555546) 群:3067918

GMT+8, 2024-11-21 22:08 , Processed in 0.025899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