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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控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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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被一次次曝光,但食品包装安全性却并未给予同等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食品包装领域卫生标准的内容不够完善

  塑料软包装材料及容器卫生指标的检验主要包括溶出物试验和残留溶剂试验。溶出物试验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等。国内基本上有与之相匹配的卫生标准。
GB 9683 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0 1988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1 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92 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93 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溶剂残留量的检验包括甲苯,乙酸乙酯,丁酮及溶剂残留总量等。目前国内没有对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性能制定统一规范,只是在少数产品标准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如软包装类的GB/T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和GB/T10005-1998《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中对溶剂残留量的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目前食品包装的种类越来越多,大多是的食品包装材料还没有适用的卫生标准。

  对于剂残留量的检测,各国对其指标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B/T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的标准中主要规定了溶剂残留量不大于10mg/m2,但并未指明是何种溶剂,在10mg/m2的范围各种溶剂量也未做更加详细的划分。在GB/T10005-1998《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中规定总量≤10 mg/m2其中苯类溶剂≤3.0mg/m2。国内企业对溶剂残留量进行检测大都依据这两个标准;在日本的标准中“溶剂残留量一般不大于10mg/m2”,也有“溶剂残留量不大于5 mg/m2”的标准,分不同的产品(食品)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包装。也未指明何种溶剂残留量的最高允许量,只是一个笼统的数值。有些欧美食品企业的要求中,更为苛刻一些,会明确指出某种溶剂的残留量,例如复合膜要求乙酸乙酯残留量﹤2mg/m2,甲苯残留量﹤1mg/m2。

  值得提出的是依然有大部分食品的包装材料的产品标准中根本没有提出对溶剂残留量的检测的要求。其中一部分仅对感官指标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描述,如:包装材料不得有异味,包装的浸泡液不得有异味等。没有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要求。而食品包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残留溶剂又不可避免。在塑料符合材料的凹版印刷和溶剂型干法符合的工序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有机溶剂如甲苯、乙酸乙酯和丁酮等,按照工艺的要求这些溶剂在生产过程中都应该被挥发掉,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总是会有或多或少的溶剂没有被完全挥发即是所谓的残留溶剂,残留溶剂通常是几种溶剂的混合体,当残留溶剂的含量低于某一个数值时人的嗅觉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溶剂残留量过高人能够感官的问到他的存在,因此食品包装材料对溶剂残留量的检测制定出量化的指标势在必行。

  第二、 目前国内的企业对现有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的食品软包装行业中,有部分大型的食品企业对其包装卫生安全方面控制的很好,对各项卫生指标全部进行检测。但很多的中小型使用食品包装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质量控制,只是在采购食品包装袋的时候进行感官的闻有无异味,只要没有浓重异味就可以采购作为食品包装使用,不需要提供任何包装卫生检验报告书,甚至有些企业就连异味很浓的包装也直接用来包装食品,致使很多食品安全纠纷也是因包装所引起。

  因此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软包装企业也要真正做到自律,现在市场上绿色食品种类越多,但是许多绿色食品却没有绿色包装。所谓绿色包装应采用环保的包装材料,印刷油墨和粘合剂。在中国包装产业快速壮大的同时,必须重视卫生与环保。这也是适应中国与国际接轨对软包装产业提出的全新的要求。在欧洲或者是美国软包装用粘合剂已经逐渐转向水性或无溶剂产品,而醇溶油墨取代苯类油墨也在欧美、日本、韩国等国家已成为主要趋势。在法规方面,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法律和法规,如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盟的EU以及德国的BgVV,都明确的规定了用于食品和药品包装的粘合剂和油墨的类型,只要是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化学品一律禁止采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水性粘合剂和无溶剂粘合剂占产品使用量的50%,而使用溶剂型粘合剂也需要配有回收溶剂的装置。

  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出台才能使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得到良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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