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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规解读:国资大非减持全面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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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2: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看似只限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新规,实际上是将目前国资背景的大非减持行为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意在化解大非减持。  

            
看似只限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新规,实际上是将目前国资背景的大非减持行为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意在化解大非减持——业内人士如是评价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方法》。事实上,财政部的新规也许正体现了监管部门“坚持现有相关契约(股改)的延续性,从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手段等四个方面引导大小非减持”的良苦用心。敏感的小非们也开始领悟这一点。  

著名财经博主沙黾农昨日在其博客中如此解读新规:“这是对金融板块大非减持或转让的一个初步规范性制度,并防止了转让价低于市场价的现象出现,有利于维护金融股市价的稳定,不至于被转让价的比价“压低”!此外大宗转让需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既可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杜绝了'以低于市场价的转让价买入,再以高于转让价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卖出’的极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此规定当属重大利好,也是近期金融板块'春春欲动’的原因”。  

事实上,新规不仅仅影响金融板块,而是涉及了相当比重的国有大非。西南证券张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中要求的“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范围是比较大的。例如,符合国有股性质的安全公司出售股权或被减持都应该适用该项规定。而另一位知名券商的金融行业分析师与张刚观点类似,也认为新规适用范围很广。不过他也指出,财政部的审批主要是一种威慑力,只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应该不会轻易否决减持意向。  

但是目前安全公司、上市银行等对新规的认同度还远远不够。昨日记者连线了多家安全公司和银行了解对新规的看法。某国有安全公司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经研读了新规,但认为公司的投资行为并不应该纳入新规规范范围,自然无需事前审批。而多家银行的高管仅表示要在公司内部对新规进行研究后再行判断。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发现,新规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安全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照相关规定操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对比本方法执行”。  

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就是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安全公司构成,其中,国有性质的上述机构又分别在各类机构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也就是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给国有机构大非的减持加了一把锁,影响相当深远。  

财政部的新规虽然主要规范持股在5%以上的国有大非股东的减持行为,但是小非们还是感受到了潜在的政策压力。昨日,小非减持冲动强烈——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再次活跃,合计成交12笔,正好等于前四个交易日成交数量之和。  

一位多次参与小非借大宗交易平台减持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虽然此次非国有背景的股权转让不在财政部新规设定的范围内,但是小非们还是预期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大小非减持方式。例如,此次新规不仅是对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还严格限定了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方法,而这种计算方法很可能在今后其他非国有股的大宗交易中被仿效适用。从这一点来看,过桥减持、代理减持等此前市场比较担心的“钻空子”减持方式可能会受阻。  

事实上,小非们的猜测也确实有迹可循。在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曾经表示,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股东的权利,坚持现有相关契约的延续性,从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手段等四个方面,引导大小非的减持,具体包括:丰富大宗交易的方式,改进大宗交易的效率;为企业增加适当的融资时机和方式,满足股东的融资需求,尽量防止“如果不提供另外的渠道,有可能变现的可能”情况的出现,具体方式将包括发行可交换债券等;规范减持股东的转让行为,即加强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引进长期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如安全资金、社保资金、个人养老基金等,以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缓和目前市场的供求关系等。
发表于 2009-8-7 17: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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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4: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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