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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青年醉酒冻死路上 四酒友被判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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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17: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一青年醉酒冻死路上 四酒友被判赔7万元


人民网四川视窗2月21日讯  辽宁省沈阳市的小伙子孙亮在一天内喝了4次酒,结果醉酒却无人护送回家,冻死在路上。其家属悲伤之余将同饮者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四名酒友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2004年3月19日中午,孙亮与朋友王某、刘某、常某、任某聚在一起。因平时工作较忙很难凑在一起,此次相见大家非常高兴。当天,五个人前后喝了四次酒,不胜酒力的孙亮喝得比较多,明显呈现醉酒状态。

  当天20时左右,孙亮被王某、刘某带到一歌厅唱歌,孙亮进到室内就躺在了沙发上。21时许,孙亮和刘某离开歌厅去接朋友。他们二人乘出租车到朋友处后,孙亮刚下车就摔倒了,刘某对孙亮的反常举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已经迷糊的孙亮走出50米后,坚持不住,滚落至路边的小水沟里。刘某以为孙亮走了,就和朋友又返回歌厅。第二天早上7时,孙亮被发现冻死在路边。

  法院认为,孙亮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一天内连续4次饮酒,醉酒后摔倒冻死,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刘某是本案中与孙亮连续饮酒的共饮者,其在知道孙亮醉酒及醉酒失控情形下,未对孙亮实施有效的防范与保护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王某、常某和任某同样在孙亮醉酒未能回家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主动地寻找孙亮踪迹,未履行扶助义务,对于意外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各承担10%、5%和5%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孙亮的父母3.5万余元,王某赔偿1.7万余元,常某和任某各赔偿8823.5元。
发表于 2009-2-23 0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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