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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新闻] 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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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09: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中共杀一儆百 旅行社20几岁情侣无知受害

  中时电子报 记者: 吕昭隆/调查采访

  审视失事台商情报员的“工作内容”,显示中共刻意重判涉案者,成为两岸谍对谍以来,极罕见的一场“大屠杀”事件,值得社会正视。

  依照两岸谍报组织的不成文惯例,中共抓到所谓“国特”、“台谍”,如果是军情局基干,即现役军官潜伏大陆,判刑基本刑度是十四年;若是约聘情报员,无论是台商或境外人士,则为十四年以下,会判重刑者,仅受聘替台湾工作的大陆人士。换言之,中共只有在惩处内部的“背叛者”,才会重刑伺候。

  李运溥退役半年判死缓

  以这个两岸谍对谍的游戏规则而言,被判刑死缓的李运溥上校,刑期太重;李运溥固然是军情局基干,而且长期潜伏于南京,但是,李运溥于二○○三年四月已退伍,而他在大陆失事的时间,是二○○三年的十二月二日,已退役半年。

  依照军情局内部运作,基干退伍,所有任务即中止移转,不会再有派遗。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李运溥在南京潜伏期间情报绩效卓著,毕竟,中共抓到他时,已是退伍身分,而非现职。以中共以往判例,如前香港站长叶炳南,退伍再赴大陆失事,仅判刑五年;前国安局潘希贤少将退伍去大陆,亦留滞两年便释放。

  林介山坦白仍判十五年

  李运溥曾成功建立数个情报网,对一个已退职的情报员,无论其在职时做过什么,中共毕竟没逮到;等到人已退伍,再来算旧帐,判个死缓,实在有失厚道。

  至于台商情报员中,目前所知判刑最重的是林介山,他是九八年接受军情局约聘,尽管在大陆发展组织,但他后来坦白,理当减刑,何至于判刑十五年;何况林介山多在广州活动,怎可能打进解放军核心,搜集地方军区情资,不应重判十五年。

  除了早期台商遭重判,二千年后,已很少台商失事判刑超过十年了。然而二○○三年的“大屠杀”,竟有超过十七人判刑十年以上,甚至连少不更事的年轻人都不放过,实在不可思议。

  以在莆田失事的张旭闽与余诗屏而言,两人已订婚,都在旅行社工作,仅廿几岁,二○○二年中,始成为军情局约聘人员,去仙游县不过做的是观察情报;又没受过训练,机密文件全摆在眼前,恐也分不出重要性,又能做出什么重大情报绩效?军情局吸收无知年轻人卖命,固然不对,但是中共重判张、余十四年、十年,更是无理。

  同样地,王长勇是二○○二年九月,才被军情局基隆站吸收加入,潜伏活动不过一年,却遭重判十二年刑期,中共的动作,除了报复,别无他解。

  事隔三年审视,中共重判失事台商,就情报言,中共已达到吓阻效果,军情局已不再吸收台商,也不再利用无知年轻人冒进;就政治言,中共也达到让陈总统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效果。事过境迁,中共应重新审视二○○三年案,实不宜拿这批失事台商当祭品,应考量减刑或补救措施,还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哈哈,看来我们的反谍报工作蛮不错嘛,如同大海里捞针也能把这些隐藏在茫茫人海中的间谍楸出来。
发表于 2007-6-21 14: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象唆使贼到别人家里,好意思说贼被打的太重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6-21 14: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fafly021于2007-06-21 14:01发表的 :
就象唆使贼到别人家里,好意思说贼被打的太重了
哈哈 很形象的比喻

不过现代社会,什么都讲法制,抓到小偷也只能由法院审判,别人无权惩罚的,除非在抓捕时小偷拒捕被“误杀”[s:24]
发表于 2009-1-9 11: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我决定不在社区回任何帖子了,但是看了你的帖子,我告诉自己这个帖子是一定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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