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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限购令具体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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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09: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自《贯彻意见》发布之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住宅式公寓)、经济适用住房或二手存量住房(含住宅式公寓)。
二、         购房人在《贯彻意见》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购买的住房,不属于新购住房。
三、         购房人因动迁安置、参加房改购房、亲属间赠与、继承、离婚析产取得的住房,不属于新购住房。
四、         购房人在申请新购住房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出具本家庭成员在《贯彻意见》发布后未在本市新购其他住房的声明及户口本。购房人对声明内容和户口本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五、         户口本中记载的与购房人无婚姻关系的成年人,不属于本《贯彻意见》所指同一购房家庭成员。
六、         购房人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
七、         购房人因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或因入伍等原因迁出户口而无法提交户口本以证明其当前婚姻状况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八、         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记载姓名、身份编号不一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九、         受理科室应认真核查户口本中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录及申请登记房屋的购房合同日期。对购房人违反《贯彻意见》规定购房的,受理科室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十、         局有关部门将对违反《贯彻意见》规定购房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
十一、              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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