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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契约引入分红新规 跨度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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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3: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获批的新基金采用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基金分红新规正式发挥实质作用。  


4月成为基金采用收益分配新规的分水岭,随着4月3日获批的建信收益增强、国泰区位优势和4月13日获批的诺安增利债券等三只基金均在各自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采用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基金分红新规正式发挥实质作用。  

对于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基金收益分配,无论是《基金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都没有给出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这也造成了老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规定混乱,在具体操作中产生众多争议。  

为了规范基金的分红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专门针对基金分红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对基金分红的条件、基础、时间等重要内容作出更细致和准确的规定。  

《指引》明确“基金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等关键要素和概念,定义了“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具体规则,并首次规定了收益分配的时间期限,即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并取消了老基金契约中规定的“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的条款和内容。  

以4月13日获批的诺安增利债券基金为例,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均明确载明:基金利润的构成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对于利润构成,建信收益和国泰区位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表述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关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诺安增利在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并且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据悉,《指引》并为对基金分红次数和比例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基金公司自己把握。如国泰区位优势基金契约中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基金则约定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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