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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医疗纠纷举证不能违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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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1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定,总是变来变去。1987年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责任。近日,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又有新说法:发生纠纷改由病人举证。

  从“办法”到“规定”,再到人大立法,法律形式越来越高级。而举证原则忽左忽右,眼看又要走回2002年以前的老路。媒体同情患者,对举证责任倒置素有好评;而近年来,来自医疗界的代表委员废除举证责任倒置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谁是谁非,莫衷一是,不如回到常识。

  医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在医学知识和医疗信息面前,医患之间毫无平等可言。如果医生不犯低级错误(比如将左肾右肾搞错),患者想抓医生的“鸡脚”谈何容易。相对于病人,医疗机构才能真正清楚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明知有错,仗着深厚的医学功力,将心一横,把死的说成生的,将过错撇走,患者未必能识破玄机。如果患者找不到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恐怕只有铤而走险,走上了“自力救济”的险路,到医院去闹,去讨个说法了。

  从理论上说,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但这仍不足以形成由患者举证的理由。网络搜索一下可知,有患者至今还向律师咨询:“我有权复制病历吗?”另外,法律界人士发现,病历的证据封存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资料由医患双方当场封存,由医疗机构保管。但这条款并未明确通过什么程序封存证据,是否需要公证机关派员到场监督?封存之前,是否需要双方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先进行确认?而且,封存的证据由医疗机构保管公信力有多大?说句大白话,我的病历资料,凭什么要由你来保管?我要用反而要复印,为什么不是你去复印呢?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病历在你手中,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病历会不会出现被修改的情况呢?

  医疗机构占尽知识、信息(包括病历)的优势,却不愿负起举证责任;而知识与信息双双处于劣势的患者,却必须去尽举证责任。两相对比,根本就不合常理。法律不需要站在患者一边,也不应该站在医疗机构一边,它只需要公正处事,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原则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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